公告公示

铜仁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铜仁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铜仁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铜仁光彩会”;英文译名“Tongren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缩写“TSP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自愿结成的地区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有机统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主线,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为实现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铜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铜仁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努力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二)配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发挥民营经济人士主体作用,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三)组织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民营企业基金会和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组织,参加扶危济困、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加强规范、有序发展,在助力社会治理、创新公共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为会员履行本会宗旨提供服务,反映民营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围绕本会宗旨教育培训会员;

(六)宣传会员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向有关方面举荐优秀人才;

(七)开展扶贫和公益慈善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鼓励、支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九)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光彩事业深入发展的意见建议;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是民营企业和在本地依法登记的涉港澳企业,该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为企业会员代表;

(二)单位会员应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光彩事业促进会及相关商会组织代表、民营经济人士相关组织代表、民营企业基金会代表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代表;

(三)个人会员应是各级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公益专家等相关人士,须为境内公民。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光彩事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从会员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并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并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四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1日第 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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